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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照看孩子是委托监护,孩子受到伤害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这几天,济南张女士在帮朋友接送孩子幼儿园途中发生摔伤事故,被二审法院以“无偿帮工造成损害后果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和“弘扬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为由,被判不承担责任的新闻,被广泛传播。郑女士的行为究竟是无偿帮工,还是委托监护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帮工,只有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现行适用的《民法典》,已经取消了“无偿帮工”制度,只有有待整理还在适用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在沿用无偿帮工制度。如果构成委托监护,《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监护,这并不是一个新型法律术语。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就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民法典》第1189条秉持了《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关于委托监护的概念规定,并予以了其“受托人”的法律定义,将其承担责任的承担方式由“负连带责任”修改为了“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如幼儿园、托管所等,也可以是无偿的,如父母进城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爷爷奶奶或其他人照看等。《未成年保护法》(2012年版)也有类似的概念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基于信任,成年人基于与未成年人父母的情谊和善意,代为帮人照看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委托监护呢?烟语君在裁判文书和法制新闻中,找到了几则以往的法院认定案例,供大家方便理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第1辑(总第25辑)发布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宿中民终字第1194号二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中裁判认为,行为人在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将未成年人带走,双方即形成委托关系。行为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义务,故行为人负有照看未成年人的义务。行为人将未成年人带至危险境地中,并使未成年人独自出于危险环境中,导致未成年人死亡。行为人违反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是,杨某等人准备到洪泽湖看人采砂,经未成年人母亲同意将其孩子带走,因不留神致孩子落水死亡。(可以上网查询)

2019年《中国妇女/法律生活帮助》6月号发布过一篇《你知道吗?无偿帮别人照看孩子,发生意外也要担责》法院案例,讲的是江苏沭阳的王某和周某多年同班同学,感深如姐妹,两家的孩子经常一起玩。2018年5月,因要到外地出差,周某和王某商量,让自己的孩子去王某家三天。期间,发生了周某孩子摔断胳膊的事故。花费医疗费不说,受伤还造成孩子胳膊今后仅能抬高到普通人一半的后遗症。


沭阳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也就是说,当王某照看周某孩子时,虽然她是出于好意无偿帮忙,但在照看期间承担的其实是“亲妈”的监护人责任。法院最终判令,王某因并没有尽到照看好周某孩子的责任,应该承担责任。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烟语君搜索到累次案情的公开案例和裁判说理不下五六篇。不是要研究基于父母委托照看孩子除了事故应该承担几成责任,只是想说,受人之托看护未成年儿童属于委托监护,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法院在以往的裁判案例中,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认识和认定裁判实践。

非法律专业的社会人士基于朴素的道德观不理解和接受好人帮忙还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观点也就罢了,《帮朋友接送孩子致伤二审改判无责,明明是错判为何好评如潮?》一文后,一大帮法律人也来参合,否定朋友帮忙照看孩子属于委托监护,认为受托人因自身过错造成受照看孩子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真的是让人无语。


照顾未成年人,也是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是基于父母委托朋友产生的委托监护行为,即使没有父母的委托和自己的接受,成年人自愿带孩子出去玩,因为照顾不周孩子出了意外伤害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基于好心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法律上不可能有此排除责任的规定。比方说,朋友聚会同桌饮酒,见朋友行走艰难好意搭载,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造成朋友受到伤害,也都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最近很流行的一个说法是,将核心价值观融于法院的裁判说理,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如此说理的前提是,在没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在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任由法官按照基于对于道德的理解裁判而不按或回避法律法规去说理,那岂不是很容易造成裁判标准的五花八门,社会上莫衷一是?弘扬社会正气,完全可以在法官依法依规正确认定法律关系后,在发挥自由裁量权划分责任大小时去体现,这样岂不是更好?

有些网友说的,就不应该帮人照顾孩子,好人做不得!其实,人活在这个世上,做任何事情,都是有法律风险的,就算是正当防卫也是有风险的。如果认为可以因为是做好事,就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那岂不是允许存在只能收获情谊不承担风险的法外之事?

正所谓,受人之托忠君之事。在朋友之间接受了照看彼此孩子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要承担避免孩子受到伤害的法律风险。做好事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烟语君觉得,这才是法院裁判应该传递给社会的正确法律思想,而不是因为做了好事就可以有法不依不担法律责任的裁判导向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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